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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11-08 06:00:55 次浏览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任飞、艾轶伦、李奇胜、李超、姜宏涛、王天明、王劲、孙卫良: 经查,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橡胶或公司)存在

  

关于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任飞、艾轶伦、李奇胜、李超、姜宏涛、王天明、王劲、孙卫良:

  经查,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橡胶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根据海南橡胶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海南橡胶的橡胶产品盘亏,公司对其相关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导致海南橡胶相关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海南橡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王任飞、艾轶伦,时任总经理李奇胜、李超、姜宏涛、王天明,时任财务总监王劲、孙卫良,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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